【资料图】
郓城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郓医保罚字〔2023〕第044号
郓城县玉皇庙镇中心卫生院:(地址:郓城县玉皇庙镇政府驻地)
经查,你(单位)于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间,存在管理不规范,导致超标准收费、超时间收费等行为,并且有《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除急诊、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五项“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因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12286.26处以二倍罚款,罚款金额为24572.52元(贰万肆仟伍佰柒拾贰元伍角贰分)。
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类: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菏泽市医疗保障局或郓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郓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郓城县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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